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93000000/202411080000027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11-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管理条例》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
任务分工方案
2023年9月27日,《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人民满意的高质量发展,确保《条例》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青海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政府引导、源头管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在全州全面推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推广使用替代产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全州生态文明高地建设。
二、工作目标
聚焦《海南藏族自治州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条例》,形成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制度保障新体系,推动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格局,构建党委政府负总体责任、企业负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负协管责任、社会各方负共治责任的“五位一体”责任体系,切实提升禁限塑工作水平,助力推动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加强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推进禁限塑工作保障政策措施,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及产品的引进和推广。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
2.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引进和推广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及回收利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污染防治管理。
3. 全面推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污染防治工作,建立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废弃物投放、回收、利用、处理体系,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站点,实行户收集、村(居)集中、乡 (镇) 运输 、县处置的运行机制,提高塑料废弃物收集、清运、处置效率。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各乡镇党委、政府
4. 发挥各级河湖林草长制作用,及时清理清运河流、湖泊、水库、林地、湿地、草原管理范围内塑料废弃物。将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学生守则,将清理塑料废弃物纳入村庄、社区和单位清洁范围,动员和组织村 (居) 民及时清理散落在房前屋后、河塘沟渠、田间地头、住宅小区、楼台林园、巷道公路、工作场所等区域的塑料废弃物,引导村(居)、学生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夯实基础保障。
5.加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统一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标准和范围口径,围绕群众生产生活,把常见的物品目录化、清单化,实行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禁止、限制目录管理和动态调整,经州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依法拟定禁止、限制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的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州农牧局、州邮政管理局
6. 加强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人口分布,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依法建设符合环保标准的处理场所和设施,推广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处理塑料废弃物,提高塑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责任单位:州、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7. 推动黄河流域农业、工业、城乡生活不可降解塑料使用的减量管控和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统筹固体废物收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垃圾填埋场等易污染场所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责任单位:州、县生态环境部门,州农牧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管局,各县人民政府
8. 加大替代品引进及其政策研究,畅通替代品流通渠道,适时组织生产、流通环保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州、县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9. 加强各环节监管,生产和购入的环保产品都要符合质量标准,特别是生产企业要通过多种措施降低成本、提升产品质量、优化使用体验。
责任单位:州、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邮政管理等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10. 不断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体系,建立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管理机制,明确回收单位责任,细化回收措施,推进塑料制品废弃物及时回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责任单位: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11.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和监督,通过行之有效、保证效果的措施,立足主责主业,辐射带动相关领域丰富宣传载体,推动限产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科学研究等活动。
责任单位:州、县宣传、生态环境部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文体旅游广电局、州农牧局、州邮政管理局,各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业务指导。
12. 督促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零售摊贩等经营场所和旅游、住宿、餐饮、快递等行业的经营单位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降解塑料餐具等替代品,在醒目位置设置不予提供禁止、限制目录内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提示标识,不得违反禁止、限制目录的规定销售、使用或者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并鼓励消费者自带环保购物袋。
责任单位:州、县市场监管、工业商务和信息化、文体旅游广电、邮政管理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13. 督促医院、卫生院(室)、诊所等医疗单位做好医用塑料废弃物回收和处置,防止医疗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州、县卫生健康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14.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鼓励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相互合作,推动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化肥等包装类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回收、处置和再利用。
责任单位:州、县农牧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15.督促旅游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生活垃圾常态化管理机制,制止游客随意丢弃塑料废弃物行为,及时清扫、收集景区景点塑料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责任单位:州、县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16.督促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发展绿色物流,推行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减少电商商品在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防止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二次污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外卖平台、快递企业与环卫单位、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规范回收快递 包装等塑料废弃物。督促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外卖企业每年向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责任单位:州、县邮政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17. 督促商品零售、餐饮、旅游景区等经营场所管理者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等部门报告。
责任单位:州、县市场监管、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邮政管理、文体旅游广电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18. 加强涉及风、光、热、水、储及其装备制造、电力基础设施等相关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减量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措施,建立和实行塑料废弃物回收、贮存、处置制度,防止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州、县发展改革、工业商务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
(五)健全奖惩机制。
19.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将生产、销售、使用禁止、限制目录内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农牧、住房和城乡建设、文体旅游广电、林业和草原、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和邮政管理等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20.将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范围;建立约谈制度,对因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造成环境污染隐患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州、县组织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21.全面落实奖励惩戒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经营单位、零售摊贩违反《条例》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农牧、市场监督管理和邮政管理等部门
22. 州、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州、县纪检监察、司法、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深化思想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始终站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州委州政府的安排部署上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和《条例》重点任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责任人,尤其要发挥好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统筹河湖长、林草长、路长制及支援队伍作用,州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质效,形成监管闭环,推动《条例》贯彻落实取得实效。
(三)支持鼓励探索创新。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整体工作计划,进一步突出职能职责,对禁限塑制品的范围、替代办法、必要过渡时限等内容研究具体措施、明确具体要求,形成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实施方案,统筹一体推进。在复制推广、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推动本地区本领域在全州全面推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工作的同时,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推广使用替代产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具体举措,争创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亮点、典型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教育、民宗、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指导学生、村民,社区居民、僧侣把禁限塑工作纳入对自治性质的制度性规定中,用制度措施保障禁限塑工作贯彻到群众自治行为中,并形成长效机制。州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力度,针对各行各业不同性质、面临的问题、涉及的范围,及时掌握进度、解决问题,推动落实。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半年听取专项汇报机制,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常态化跟进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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