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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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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193000000/202311230000006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1-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青生发〔2023〕306号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2023年8月23日第45次厅长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394 

  (此件社会公开)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生态环境厅在履行生态环境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客观的原则,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省生态环境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组织协调并监督考核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建议; 

  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三种属性。 

  厅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处室单位制作或者牵头制作的,以及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加强协调沟通,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厅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生态环境厅“三定”方案规定,组织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十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一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内部事务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应当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已经解密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处室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实际情况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在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各发文处室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定。联合发文由各联合发文机关提出定性的建议,主办机关最后确定发文的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六条对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简介、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及有关环境政策、规划; 

  (三)环境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四)部门财政预算、决算; 

  (五)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六)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七)政府采购情况; 

  (八)其他属于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规定的公开内容,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公开。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核实、校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 

  (三)经审定后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十九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场所、设施进行公开: 

  (一)省生态环境厅政府网站; 

  (二)青海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省生态环境厅微信、微博;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其中,省生态环境厅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二十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产生新的政府信息,并按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当注明变更前的信息名称。 

  第二十二条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失效的,信息原产生单位应当于失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将失效情况告知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十三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2〕64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政策、规章等政府信息的解读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公众关切。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转办和归档等工作流程,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机关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二十五条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主要采用申请表形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表》包含以下信息: 

  (一)申请人(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采取以下方式,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大厅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 

  (二)邮寄信函。申请人下载打印填写《申请表》后,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三)在线申请。通过省生态环境厅政府网站在线提交《申请表》。 

  (四)传真传送。通过传真发送《申请表》。 

  (五)其他途径。 

  第二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确需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厅办公室厅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承办处室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省生态环境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公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九条 收到《申请表》后,厅办公室组织承办处室单位及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工作。能够当场答复的,厅办公室承办处室单位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厅办公室转办承办处室单位由承办处室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承办处室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时限内。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依申请公开办理台账 

  第三十一条 厅办公室对已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拟办建议,并填写《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理单》(以下简称《办理单》)。经相关负责人核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单》转送承办处室单位。其中,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的,《办理单》所列第一个承办处室单位为主办处室单位 

  承办处室单位对分工有不同意见时,在收到《办理单》1个工作日内向厅办公室提出建议,厅办公室3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作出分工决定。 

  第三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收到《办理单》后,负责拟制《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答复书》按照“主动公开类”、“予以公开类”“不予公开类”“非本机关类”“近期予以公开类”“信访、举报、投诉类”5类分类答复,并在《办理单》明确的时限内《办理单》及《答复书》反馈厅办公室 

  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多个处室单位职责的,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拟制《答复书》。其他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别提供答复材料,并于收到《办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材料提供主办处室单位 

  承办处室单位拟制的《答复书》、答复材料等,应当经过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三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拟制《答复书》: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承办处室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经制作或者直接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按照第三十三条第七项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承办处室单位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五条 承办处室单位确认无误并签字、终校,厅办公室加盖章后,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承办处室单位收到转来的《办理单》,属于本处室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界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于限办日期前将本处室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办理单》及《答复书》反馈厅办公室;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应于限办日期前将本处室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不予公开理由或部分公开内容《办理单》及《答复书》反馈厅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承办处室单位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承办处室单位不予公开;承办处室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承办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按程序报批审定后答复申请人;承办处室单位决定不公开的,应当提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 承办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填写《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延期审批单》经本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于《办理单》明确答复期限前3个工作日报厅办公室 

  厅办公室审查同意延期的,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十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厅办公室应当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人理由合理,但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应当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答复期限,由厅办公室承办处室单位确定。 

  第四十一条 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要求,由厅办公室承办处室单位核实,对于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职能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厅办公室承办处室单位,按程序报批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省生态环境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厅办公室承办处室单位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主动公开。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省生态环境厅提供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三条 对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公民,厅办公室可以在申请现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收缴提供依申请政府信息费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2021〕10号)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五条 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省政府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的考核、评议。 

  第四十六条 厅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厅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向厅办公室提供本处室单位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处室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下一年工作安排; 

  (五)其他事项。 

  每年1月31日前,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生态环境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作,由承办处室单位厅办公室配合厅法规处办理。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由该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有公益性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属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其信息公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修订稿)、《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青环发2014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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