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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5-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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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州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州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州人民政府         

2023526日         

 

海南州质量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州战略,引导和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弘扬工匠精神,发挥质量、标准、品牌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海南州总体质量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青海省质量奖管理办法》《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州质量奖是海南州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中质量管理成效显著、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海南州质量奖的申报、推荐、评审遵循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海南州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奖励组织不超过4家、个人不超过3名。 

  第五条  评审标准以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依据DB63/T1460《青海省质量奖评价准则》,制定评审细则。评审标准总分为100分,其中现场评审占70%、材料评审占20%、陈述答辩占10% 

  第六条  海南州质量奖评审经费列入海南州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主管部门合理设置绩效目标,严格按照《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要求执行,并按照序时进度实现支出。 

  第七条  海南州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海南州人民政府设立海南州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海南州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行业协会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海南州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请州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海南州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海南州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员管理制度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并报请州政府审定。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海南州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评审工作)。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价等工作,建立评审专家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评审组由行业质量专家、企业优秀管理者或首席质量官中优先推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海南州质量奖具体评审标准(细则),组织起草评审员管理制度、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编制海南州质量奖年度创评计划; 

  (三)受理海南州质量奖的申请和组织评审;组织典型经验和成果的总结、交流、宣传、推广工作; 

  (四)调查、核实申报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情况; 

  (五)对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管理; 

  (六)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海南州质量奖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  各县人民政府和海南州绿色产业发展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海南州质量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班组等机构(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海南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5年以上; 

  (三)近5年内无质量、安全、生态环境、职业危害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顾客满意程度高; 

  (四)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取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运行有效;建立并已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模式,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和突出的社会贡献; 

  (五)符合国家、省、州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并取得相关证照; 

  (六)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七)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八)拥有自主品牌、自主技术,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指标位居州内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九)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二条  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海南州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从事质量或与质量相关工作经历满10年; 

  (三)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海南州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四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三条  海南州质量奖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方案公布。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本届海南州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 

  (二)材料申报。申报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 

  (三)组织推荐。各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收到组织和个人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材料初审。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送专家评审组评审;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通知其补充完善。 

  (五)组建专家评审组。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内遴选评审员,分行业组建专家评审组,各专家评审组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员组成;各专家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评审委员会负责。 

  (六)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名单(原则上不超过14家);对未进入现场评审范围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委员办公室负责书面告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交的材料评审得分情况将申报组织和个人由分数高低进行排序,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环节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现场评审,采取查验实证、陈述答辩、现场查看、座谈等形式,形成现场评审报告,15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八)综合评价。专家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参评组织和个人进行综合评价,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送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九)征求意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纪委监委、发改、工信、应急、环保、住建、农牧、卫健、人社、税务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意见汇总连同推荐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十)审议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和主流媒体等方式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未通过公示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请海南州政府发文公告并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由州政府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或奖章,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除依规报批的表彰奖励项目外,不得发放人员奖金福利、弥补日常支出。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质量奖(提名奖)。 

  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需每年向州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自评报告。需保持荣誉的组织满四年后应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评申请,复评通过的组织不占本届奖项名额。满四年后未提交复评申请的组织不保持荣誉。 

第五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具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各县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机关以及受州评审委员会委托的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模式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州评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海南州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海南州质量奖称号及标识,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海南州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海南州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提请海南州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4年内不得申报海南州质量奖。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请州评审委员会报海南州人民政府撤销其质量奖项,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内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海南州质量奖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条  海南州纪委监委负责对海南州质量奖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参与海南州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与推荐、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保守申报组织或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推荐、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海南州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海南州质量奖评审活动。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6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626日。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省级有关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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