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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4-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23-2025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生发〔2023〕43号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23-2025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要求,现就做好全省2023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涵盖范围包括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民航等重点排放行业,在2021、2022年一个年度内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企业(具体行业子类见附件1)。其中,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是参与全国碳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与清缴重点监管对象。
二、工作任务
(一)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1.确定并公开年度名录
各市州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确定下一年度名录(2023年度名录需在2023年2月25日前确定),对因停产、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停止排放温室气体,或经核查上两年度温室气体排放均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单位,要组织现场核实确认,并向企业主体书面告知应履行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完成时限等事项,确认其完成相应义务后从名录中移出。确认后的名录应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并予以公开。
2.组织制订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
各市州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函〔2022〕485号,以下简称《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下一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订工作(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需在2月25日前完成)。
3.组织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各市州应按照《核算报告指南》等要求,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在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上传燃料的消耗量、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发电量、供热量、运行小时数和负荷(出力)系数以及排放报告辅助参数等数据及其支撑材料。
4.组织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各市州应组织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碳排放数据管理平台报送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其中,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青生发〔2022〕55号)要求编制,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采用0.5703t CO2/MWh。2023和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按照《核算报告指南》要求编制。
5.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将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对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编制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及时、规范开展存证,对煤样采集、制备、留存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现场抽查,对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实处理。对于存证材料不及时、不规范、不完整及不清晰等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完成查实整改。对于存在异常数据等问题线索的,应及时组织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将查实意见通过管理平台报省生态环境厅。
6.开展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
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等进行评估,于每年7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二)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研究制定非电行业核查核算方法,主要针对技术层面作出相应调整。待国家正式印发后,我厅将及时转发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为做好第二个履约周期基础性工作,我厅将持续对非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核查及复核,各市州应组织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填报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对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数据管理台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季度将日常监管总结报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实行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化监管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日常监管等手段切实提高碳排放数据质量。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本通知重点任务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监督指导。
(二)规范数据管理。切实压实各方责任,严格按照核算指南要求,加强现场核查准备、核实和报告编制的全过程管理,通过环统数据、碳排放月报数据等进行交叉核实,确保企业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督促指导重点排放单位规范管理核算边界内计量等设备,规范实验室分析采样、制样和日常实验室操作,确保基础数据、计量数据和实验室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
(三)确保数据质量。针对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中通报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案例剖析敲响警钟,做好通报问题的传达学习工作,全面开展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切实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全面提升碳核查数据质量。
联系人:刘陆 0971-8179745 182******3136
刘超 0971-8203910 177******7865
邮 箱:376182502@qq.com
327317289@qq.com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
3.各类机组判定标准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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