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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03-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转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059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转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厅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安排。现将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认真学习领会,加强组织领导,一并抓好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我厅报告。

  一、持续抓实抓细疫情防控环境监管服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以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坚持日调度报告制度,全面掌握辖区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严把收集、转运、处置关口,持续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交接、登记、收集、转运、消毒、贮存、处置等工作流程,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运营监管,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实现医疗废物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持续加强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关键环节监督管理,规范污泥收集、贮存及转运,强化余氯监测,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做好地区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增加余氯特征指标,及时公开监测信息。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全省所有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废物、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

  二、全力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以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为抓手,优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精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开工建设。对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研究试验类等四类建设项目继续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17大类44小类行业项目,拓展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对关系民生且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社会事业及服务业等10大类30小类的环评登记表项目实行豁免;对重大开复工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确需提交的纸质材料可先行容缺受理办理。同时,要围绕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分区分类分行业分项目推进环评差异化管理,对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以及属于“生态、循环、数字、飞地”四类经济形态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可采取先报备、后补齐的方式进行管理,为项目早落地、早产生经济社会效益创造条件,更好服务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三、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服务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照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按照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明确原则上一般不开展现场检查和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的企业范畴,优化执法方式,适度调整行政处罚方式,做到精准、科学、依法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对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要建立信访举报快处机制,畅通“12369”微信举报联网平台和热线电话受理信访渠道,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转办查办信访举报件,尤其对涉疫情的信访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处置、速办快办。

  四、稳步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围绕“五个示范省”建设和“四种经济形态”发展,强化责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重点推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八场标志性战役,确保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一是持续抓好碧水保卫战。积极推进三江源、祁连山、柴达木盆地重要水体保护,深化黄河干流及长江、青海湖、湟水河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强化各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统筹推进重点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规范化建设、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巩固西宁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确保国家确定的“十三五”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二是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紧盯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控制,完善重点区域网格化监测体系和监管机制,深入推进城市扬尘综合整治,继续深化移动源污染管控,稳妥推进煤烟型污染治理,狠抓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管理,有序推进工业炉窑和VOCs治理,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比例等约束性指标任务。三是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认真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我省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历史遗留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及风险管控,强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环境监管补短板力度,做好风险防范。西宁市要稳步推进“无废城市”试点建设。相关市州要抓好地级及以上城市地下水污染防控和修复试点。要抓实抓细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确保完成“十三五”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与此同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全力推动两轮督察问题整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等重点任务,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应急和风险防范,科学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扎实推进项目库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附件: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

  指导意见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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