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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02-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3 浏览次数: 【字体:
  青生发〔202025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省辐射环境工作站:

为做好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现将《2020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20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0211

附件

2020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是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一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部去年年底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创新机制,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防控结合,提升安保水平常备不懈,加强应急响应提升能力,推进规范化建设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为持续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做出贡献

主要目标: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换发率达到100%,年度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跟踪监控能力基本形成,废旧放射源实现安全收贮辐射安全事故发生,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辐射应急能力得到增强,核与辐射安全、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得到有效保障。

一、持续推进体制机制建设

(一)以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设为抓手,加强各类涉核风险联防联控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推动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做好沟通联络,保证机制顺利运转。

(二)不断深化核与辐射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调整下放行政许可承接工作;加强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现场检查、行政执法、督察督促以及公共沟通等工作

(三)认真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要求,推动核与辐射监督执法融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基层核与辐射监管队伍建设

(四)全面系统总结“十三五”期间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成效,查找不足和存在问题,认真组织谋划好“十四五”期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和重大举措。

二、规范加强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

(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及辐射安全许可,坚持审评从严、许可从严严格执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组织开展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检查,推动提高环评报告质量。

(六)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对部级、省级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调整情况,严格依法依规做好调整下放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七)结合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二期升级改造,安排专人做好系统管理运行,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许可纸质文件和网上系统申报审批同步进行要求核技术利用单位申报材料同步上传到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积极推动监管系统与政务服务网及青海省生态环境大数据云平台对接工作,争取尽早实现一网通办。

三、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八)坚持监督从严、执法从严,实现过程严管、违法严惩。严格落实分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责任,结合例行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督促核技术利用单位及时补充完善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辐射工作场所监测等信息,按规定提交年度评估报告,及时整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消除隐患。

(九)依法加强电磁类建设项目监管进一步规范对高压输变电、广播电视和移动通信基站等建设项目辐射环境管理,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大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及时公开环境管理相关信息。巩固《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备忘录》实施情况核查工作成效,明确责任、理顺关系,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加强通信基站环境保护工作。

(十)规范放射性物品运输管理,做好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监督性监测及备案管理,加强二、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并开展抽查工作今年6月底前,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油(气)田测井用放射源运输和使用管理专项检查。

(十一)切实做好放射源异地作业跨省出入境备案管理,落实出入境现场监督和高危源探伤作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操作人员资质审核制度。

(十二)督促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持续做好辐射监测工作,推动开展废旧金属再利用制品产品放射性抽检,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问题

(十三)按要求做好伴生放射性矿调查工作成果运用,继续推动历史遗留铀矿地质勘查设施的环境治理,使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性水平异常和生态破坏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整治恢复。

四、着力提升重点设施安保水平

(十四)按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要求》对青海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整体安保防恐设施,提升实体防护水平加强原国营二二一厂放射性污染物填埋坑监护,完成排水设施及观测井修缮。

(十五)加快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年内建成投运并实现与国家平台对接,实现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实时在线动态管理,确保安全受控

(十六)进一步提高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的安全送贮能力,确保放射性废物和废旧放射源贮率达100%

五、全面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十七)修订省级和市(州)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完善辐射应急预案执行程序,确保各级预案有效衔接。督促指导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熟悉事故报送和先期处置相关工作要求。

(十八)做好核与辐射应急快速监测系统调试维护,加强设备管理使用,切实保障与省级调度平台的连接,充分发挥系统作用。

(十九)适时开展以应急通讯、应急监测为演练科目的单项演;指导西宁市开展2020年度市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组织其他市州现场观摩,全面提高市(州)级预防和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能力。

六、扎实开展辐射监测工作

(二十)优化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组织实施国控、省控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点项目建设不断完善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体系,按照技术规范和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规定开展监测,及时开展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分析,为辐射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二十一)认真组织做好核技术利用、高压输变电、广播电视和移动通信基站等建设项目辐射环境管理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辐射环境影响纠纷监测及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为辐射安全管理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二)加强辐射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升社会辐射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规范监测行为。指导、帮助核技术利用单位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和发布工作。

七、积极做好人员培训及公众沟通

(二十三)加强业务学习培训,按计划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监测人员专业培训,积极创新培训方式,对接辐射工作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网上自主培训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做好我省集中网上考核工作。

(二十四)妥善做好与辐射类投诉处理,加强核与辐射舆情管理管控和公共宣传建立长效的核安全文化宣传机制,完善辐射安全突发事件公共关系应对体系,做好涉核和电磁辐射项目“邻避效应”防控工作,提升辐射工作人员核安全文化素养全社会的核安全文化认知水平。

八、全力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辐射安全监管保障服务支撑

(二十五)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监管保障服务工作有关要求,主动与医疗机构沟通,及时掌握疫情防控工作中新增射线装置情况,在保障其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医疗机构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可宽限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主动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辐射安全与防护等相关资讯服务,在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同时为打赢疫情阻击战提供全力支撑保障。

(二十六)各市(州)针对医疗机构辐射安全执法已有计划安排的,可延后到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进行。现场检查时注意统计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投入使用的射线装置情况,需继续使用的,主动服务,指导其补办相关手续。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2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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