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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02-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时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7 浏览次数: 【字体:
  青生发〔202020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时期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社会发展攻坚战,现就疫情防控时期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项目建设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牢固树立全局观念,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配合做好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有关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属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医疗废物处置、研究试验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项目),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容缺办理以及先备案后办理等方式一律精简审批环节、加快环评审批切实推进项目实施同时,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优化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政务服务工作,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应用,最大限度做到“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采取快递邮寄受理要件及批文等便民措施,有效避免办事群众聚集流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办事群众和干部职工的身体健康。对需要开展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鼓励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方式进行,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评估质量。对需要与建设单位、环评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微信、QQ、快递等方式进行,减少当面沟通,提供便捷服务。

三、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在环评工作中采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主动给予业务指导等方式,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优化选址布局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强化对项目施工、运行等重点环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及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运行的指导,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防可控。同时,加强对医疗卫生、医疗废物处置等项目的环境监管,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评有关要求,做好医疗废物转移、处理等工作,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医疗废物,有效防范二次污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后废止。通知执行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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