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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10-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我省农牧区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总体部署,经各地申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人员审核筛选,制定了2019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并由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下达2019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青财建字﹝2019﹞1684号)。为做好2019年项目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使用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整合方案〉的通知》(青农社﹝2019﹞134号)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资金整合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目标已由省财政厅以青财建字﹝2019﹞1684号文件印发)。2019年村庄生活垃圾治理、卫生厕所建设等项目,按照每村平均30万元标准下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按项目投资需求下达。项目村内经民宗委登记在册的藏传佛教寺庙要纳入村庄整治范围一并整治。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审和验收由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审和验收意见作为县政府批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项目验收意见须报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督促指导所属县(区、市)按照项目任务,尽快调整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抓紧时间批复实施。设备采购项目须年底前全部完成、配发到位,工程施工项目年内开工,2020年6月底前完成。要按照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加大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项目进度表加盖公章后报省生态环境厅。项目完成后,按照《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青财建字﹝2018﹞141号)要求及时规范建立资产台账。
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是项目实施的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廉政管理,严格执行项目“四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公示制、群众参与制等管理制度。西宁市、海东市500个村庄的整治项目列入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目标任务,为保证质量、统一标准、节约资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备采购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招标。其他各州整治项目为提档升级整治项目,可由各县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项目内容,以县为单位招标采购。
四、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认真落实我厅关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设施质量的要求,垃圾转运车辆只接受生产商投标,其生产企业及车辆产品必须为国家相关部门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并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配发到村的四轮自卸车必须为密封式垃圾车,禁止以农用车代替。
附件:2019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表
2019年10月16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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