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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9-07-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府文件 |
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青生发〔2019〕208号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有效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现将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结合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的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VOCs治理重点行业,制定VOCs整治方案,有序推进VOCs综合治理工作。
二、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要排污口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实现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三、加快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2019年底前,西宁、海东两市要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为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效支撑。
2019年7月10日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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