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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07-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关于开展2018年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7 浏览次数: 【字体:
  生发2019194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开展2018年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8号)要求,为进一步掌握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源动态变化情况,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建立POPs污染防治的长效监管机制,现就做好2018年度POPs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工作是为各级政府全面、准确地掌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排放源及其排放变化趋势提供数据,同时为制定POPs污染防治政策和计划、进行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依据,是为我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POPs统计报表制度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1)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及时部署、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调查工作。

二、详实调查,不重不漏。本次统计调查为本辖区产生二恶英(PCDD/Fs)、全氟辛基磺酸类化合物(PFOS)和六溴环十二烷(HBCD)三类POPs物质企业的摸底调查(其中二恶英的统计范围为废弃物焚烧、制浆造纸、水泥窑共处置固体废物、铁矿石烧结、炼钢生产、焦炭生产、再生有色金属生产、镁生产和遗体火化9个主要行业企业;PFOS的统计范围为PFOS生产和加工企业;HBCD的统计范围为HBCD的生产和加工企业)。二恶英的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产量、生产工艺、二恶英排放及其变化情况等;PFOS的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产能产量、产品去向、产品中PFOS含量、三废产生处理及排放情况等;HBCD的统计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产能产量、产品中HBCD含量、产品使用量、三废产生处理及排放情况等。为了保证填报工作真实、有效,填报时务必要细致入微,严防出现填写内容重复,企业信息遗漏等问题。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市州及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填报与审核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青海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实施方案》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障措施,结合现场核查,严格把关,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在对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讲求效率,如期上报。为了保证青海省2018年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调查工作高效完成,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务必于7月20日前将青海省2018年度POPs统计调查企业信息表(附件2)报送至青海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待确认后按照排查企业名单开展调查工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具体调查工作。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于8月15日前完成调查统计工作并将调查统计数据库提交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调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并于8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2018年度POPs统计数据;废弃物焚烧(城投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活垃圾集中焚烧或热解处置设施等)、水泥窑共处置固体废物(宏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炼钢生产(西宁特殊钢有限公司)等行业企业于8月15日前完成二恶英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联 系 人:刘  超

联系电话:0971-8166504   177******7865

附件: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

2、青海省2018年度POPs统计调查企业信息表。

201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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