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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3070211020000193000000/202501160000014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01-1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执法监管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内容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内容公示

一、执法主体名称

海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二、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海南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管辖范围内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4.法制审查;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0日内向海南州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收到行政决定起6个月内向海南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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