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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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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6-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执法监管

【典型案例】青海同德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6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9日,同德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青海同德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针对违法行为事实,县生态环境局委托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渗坑内的污废水进行了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1.处罚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金10000元,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县生态环境局同时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出具了青海同德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组织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林草局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召开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依法提起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案件经首轮磋商即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磋商确定的修复意见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生态修复。 

  【启示意义】 

  本案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步开展了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即同时启动、同时调查、同时追责,将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有效衔接,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企业负担、浪费行政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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