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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5-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监管 |
【典型案例】青海省同德县某加油站私自停运环保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7日,同德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同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同德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同德县某加油站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加油站处于停产状态,加油站内2台汽油加油机均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但2台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其中,92#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不规范,95#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管线未正常接入储油罐中。针对加油站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问题,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委托某检测公司进行油气回收检测,检测回复“该加油站密闭性不足、均无监测测口,不具备监测条件”,面对证据,该加油站负责人承认环保设施停运。
【查处情况】
该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同德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处以罚金50000元整,并责令其按要求在规定限期内进行整改。
【启示意义】
通过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建立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环保负责人职责,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要经常性检查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若污染防治设施故障确需停运的,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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