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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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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5-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执法监管

【典型案例】青海省同德县快速处置某供应链(宁夏)有限公司柴油泄漏次生环境损害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 【字体: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13:06分,某供应链(宁夏)有限公司一辆装有33.4吨成品柴油的油罐车沿G227线驶往青海省玛尔挡水电站方向,行至G227线694KM+270M (海南州同德县河北乡赛青哇窝附近)时发生侧翻,车辆局部受损,内载约为18吨柴油泄露,造成附近的土壤污染。事件发生后,同德县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汇报,海南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全力以赴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损失降到了最低。 

  【查处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某供应链(宁夏)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同德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40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诉讼情况。在处置过程中,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委托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地表水、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程度、损害范围、程度等,并出具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本报告认为应急处置快速得当,未造成地下水、地表水污染,但造成土壤污染,应及时妥善处置。海南州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某公司就生态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多次磋商无果后具状起诉。由于州生态环境局固定案件证据充分,故经人民法院释明并主持调解后,赔偿义务人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同意以调解方式结案。该公司向原告赔偿土壤治理费、应急处置费、应急监测费、修复效果评估费等赔偿款共计901179.6元。现已对该地段附近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修复。 

  【启示意义】 

  环境突发事件案件,既要迅速反应及时处置,还要第一时间锁定证据,由于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案件证据充分,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顺利完成调解,有效落实生态损害赔偿方主体责任,追缴损害赔偿金,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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