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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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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2-11-24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执法监管

海南州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大典型案例学习宣传“以案释法”,提升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能力,以案为鉴,警示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我州典型案例。

  一、贵德县某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修建初期雨水收集池、安装布袋除尘器案案例 

  2022年3月25日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修建初期雨水收集池、未安装布袋除尘器。通过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贵德县生态环境局经过集体审议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青海祥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贵德县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公司作出处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态度端正,目前已基本整改完成,根据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企业是环保竣工验收的主体。企业在验收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染物及处理设施,均要对照标准规范,实事求是地予以反映和评价。在深入放管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新形势下,企业更应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环保竣工验收,落实好污染防治措施,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企业,共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贵南县某养殖企业未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案例 

  2022年4月1日,根据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组转交海南州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贵南县某养殖企业未按环评要求安装单机式袋式除尘器。贵南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贵南县生态环境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一致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按照法定最低罚款额度予以处罚20万元。 

  案件启示:该案件在第一次处罚告知,处罚金额26万元,企业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之后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了复查工作,企业及时整改了违法行为。企业对饲料加工车间的粉尘进行了监测,根据企业饲料配料记录和搅拌混合(无粉碎)加工工艺。根据监测结果,在未安装除尘器之前符合《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属于达标排放。根据新的调查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第二次处罚事先告知,属于行为违法,处罚20万元。处罚文书在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了公示。此案件对企业环保设施未验先投和未建先投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 

  三、同德某钢构厂涉嫌未批先建案例 

   2022年3月7日海南州同德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来访群众举报后,对某钢构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常施工建设当中,项目于2022年2月15日开工建设,总投资205万元,现场已搭建约800平方米的钢架,并完成了龙门架的安装,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通过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经研究,同德县生态环境局予以处罚2.05万元。 

  案件启示:该案件属于群众举报案件受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生态环境合法权益,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员证据取证充分、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链条完整、法律法规适用准确,注重案件“回头看”监督,也为今后“未批先建”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一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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