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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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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11-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执法监管

海南州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加大典型案例学习宣传“以案释法”,提升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甄别能力,以案为鉴,警示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我州典型案例。 

  一、海南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案例 

  2020年3月25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海南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清运车辆(青E-xxxxx),将云慧大数据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收集的生活污水排放至大数据产业园东侧100米处无防渗措施的沟内。经海南州绿南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云慧大数据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通过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经过集体审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拾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共和县公安局。 

  二、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例 

  2021年4月22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问题清单 ,海南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兴海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通过现场勘察、调阅企业有关资料,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问询,该企业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经集体审议和合法性审核后,海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三、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例 

  2021年4月19日,在组织开展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检查工作时共和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南州共和县某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xxx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通过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经过集体审议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款和《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拾万元。 

  某有限公司柴油泄漏涉嫌污染土壤案例 

  2021年6月10日13:06分,公司所属油罐车(宁XXXXXX)沿G227线驶往玛尔挡水电站方向时,在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河北乡境内赛青哇窝附近G227线694KM+270M )发生侧翻。经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同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发现,该油罐车内载柴油泄露,流至路基下方河滩地,造成土壤污染。通过调查取证,该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之规定。”鉴于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情节,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壹拾肆万元。该公司拒绝缴纳罚款,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已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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