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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0-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监管 |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0 〕2号
共和县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0 〕2号
当事人:环城西路忠良石材加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32521MA75
住所(住址): 福建省连江县蓼沿乡仙屏村仙口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炎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5012219691023
联系电话: 138972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共和县恰卜恰镇环城西路兴海路39号
2020年0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发现共和县环城西路忠良石材加工部。当事人杨炎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行为,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8月12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2020年8月11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按法定程序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8月1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工建设的书证;
证据四、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五、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和身份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构成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10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共生告〔202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及态度端正,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为目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建设:
2、处以叁仟(3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共和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共和县人民路63号;户名:共和县生态环境局;账号:8201000000054479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1日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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