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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0-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监管 |
【贵南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0〕02号)
贵南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 环罚〔2020〕02 号
被处罚对象: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 份号码): 6127271970011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632525679198
地址: 贵南县茫曲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卫斌
我局于 2020 年 9 月 4 日对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进行了调查,发现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将沉淀池清理出的含强碱液煤渣堆放在无防渗措施和围挡的地面;煤渣露天堆放,堆存大约150方,煤渣坑内碱液已蒸发干涸,煤渣堆场及场内有大量碱渣析出,煤渣未进行苫盖。该公司于2010年01月07日注册并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经营者曹卫斌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3、2020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0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图像资料》。
5、2020年9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5证明你公司未依法对清理出的含碱液煤渣未依法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2020]2号)告知贵南县众誉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二项: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 壹万伍仟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南县支行 户名: 贵南县生态环境局 帐号: 96300101001043666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或者贵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南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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