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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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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0-10-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执法监管

【贵南县】贵南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2020〕0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南县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001 

  被处罚对象:贵南县诚信预制厂  

  公民身份号码:  6321251972072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32525MA75TQ   

  经营场所地址: 贵南县茫曲镇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成莲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0年8月7日,海南州执法大练兵执法检查中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张成莲经营的贵南县诚兴预制厂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贵南县诚信预制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预制厂于2019年11月21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预制厂占地22亩,主要生产经营渠道U型槽预制品加工及销售,于2020年5月份开始生产,设备有搅拌机2台,U型槽模型机4台,彩钢房5间,架子车8辆,总投资16.6万元。无任何环保设施,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经营者张成莲、郭西成居民身份证。 

  证据1-2证明违法主体为贵南县诚信预制厂  

  3、2020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2020年8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图像资料》。 

  5、2020年8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3-5证明贵南县诚信预制厂未取得环评手续,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 

  6、企业提供的2020年7月19日签订的《贵南县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茫拉片区)工程承包合同》。 

  7、企业提供的2020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证据6-7证明贵南县诚信预制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摘录。 

  证明贵南县诚信预制厂证明你预制厂所属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应当为“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所属项目类别为第50砼结构构件制造、商品混凝土加工”,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9、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贵南县诚信预制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贵南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0年8月20日向贵南县诚信预制厂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生责改字2020〕1号),责令该厂限期整改,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立即清理现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并进行妥善处置。并于2020年9月15日向该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生罚告〔2020〕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厂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交陈述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该厂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1660以上8300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叁仟叁佰贰拾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南县支行   

  户名:贵南县生态环境局  

  号:96300101001043666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州生态环境局或者贵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贵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南县生态环境 

                                                                                    20201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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