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监管 |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0 〕6号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0 〕6号
当事人:共和县赛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水桥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33200MA759 住所(住址):青海省湟中县多巴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全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3252419691221
联系电话: 152971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黑马河镇
2020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共和县赛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水桥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胡全忠于2019年7月投产运行至2020年8月26日,涉嫌建设项目未做环保竣工验收,擅自开工生产,下达停产通知书。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0年8月27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证明按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2、2020年8月26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按法定程序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3、2020年8月2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在建设项目未做环保竣工验收开工生产的书证;
4、2020年8月28日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建设项目未做环保竣工验收开工生产的事实和经过;
5、2020年8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和身份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做建设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擅自开工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的规定,构成了未做环保竣工验收开工生产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共生告〔2020〕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及态度端正,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为目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处以贰拾万(200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共和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共和县人民路63号;户名:共和县生态环境局;账号:8201000000054479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南州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6日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