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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监管 |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0 〕4号
共和县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0 〕4号
当事人: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331007574205
住所(住址):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林原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3012119771128
联系电话: 151109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9号13幢242室
2020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发现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林原施工现场土方临时堆场未进行覆盖,当日报局长批准立案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10月24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2020年10月23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按法定程序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10月23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施工现场土方临时堆场未进行覆盖的书证;
证据四、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施工现场土方临时堆场未进行覆盖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五、2020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和身份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施工现场土方临时堆场未进行覆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了施工现场土方临时堆场未进行覆盖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11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共生监告〔202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及态度端正,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为目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工整治:
2、处以伍万(50000)元罚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共和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共和县人民路63号;户名:共和县生态环境局;账号:8201000000054479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1日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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