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11-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执法监管 |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0 〕3号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生行处〔 2020 〕3号
当事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000221975
住所(住址): 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勃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61042519681103
联系电话:1889735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五路26号2号楼
2019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发现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拆除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2020年11月6日报局长批准立案。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11月6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按规定履行立案批准程序的书证;
证据二、2019年5月6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按法定程序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5月6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三份、2019年8月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二份、2019年8月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三份当事人擅自拆除和安装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书证;
证据四、2020年11月6日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擅自拆除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和经过;
证据五、2020年1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和身份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综上所述,当事人擅自拆除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拆除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共生告〔202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及态度端正,本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守法为目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处以拾万(100000)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共和农商银行营业部;地址:共和县人民路63号;户名:共和县生态环境局;账号:8201000000054479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2日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