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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2-06-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实施用法治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03 浏览次数: 【字体: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承担好保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2022329,青海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出台对于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加快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开辟了新篇章。

  《条例》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充分体现可操作性,又注重青海实际,聚焦解决实际问题,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依据。《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70条。 

  ——聚力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对标对表国家和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等理念。特别在加强三江源和祁连山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作出总体规定,为我省全方位推动更有力度、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吸收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条例》立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及时把中央、省委要求转化为法规规定的具体制度措施,全面梳理吸收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成果,将“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区域联防联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监测社会化等制度机制,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体现了法制监管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持续纵深推进。 

  ——突出科学精准依法治污。《条例》坚持制度巩固与举措创新相结合,聚焦我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矿山生态修复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系统规定,织密织细了污染防治的法治网格。大气方面,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水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责,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土壤方面,规定了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矿山方面,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时,明确生产经营者防治污染的责任,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 

  ——强调构建生态环保大格局。《条例》着力从“九龙治水”到“攥指成拳”,突出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为更好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在增强生境保护意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通过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知情权,鼓励措施保障公众受益权,媒体曝光推动社会监督权,志愿服务发展社会参与权,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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