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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2-06-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实施用法治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承担好保护生态安全、保护三江源、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其制定出台对于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打造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深入推进“一优两高”战略,加快建设生态友好的现代化新青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工作迈出了新步伐、开辟了新篇章。
《条例》既注重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充分体现可操作性,又注重青海实际,聚焦解决实际问题,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重要依据。《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70条。
——聚力推动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对标对表国家和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等理念。特别在加强三江源和祁连山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生态安全、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作出总体规定,为我省全方位推动更有力度、更高水平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吸收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成果。《条例》立足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及时把中央、省委要求转化为法规规定的具体制度措施,全面梳理吸收近年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领域改革成果,将“三线一单”分区管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区域联防联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监测社会化等制度机制,通过立法形式固化下来,体现了法制监管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持续纵深推进。
——突出科学精准依法治污。《条例》坚持制度巩固与举措创新相结合,聚焦我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矿山生态修复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了系统规定,织密织细了污染防治的法治网格。大气方面,规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制度;水方面,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水资源保护中的职责,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土壤方面,规定了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矿山方面,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同时,明确生产经营者防治污染的责任,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等。
——强调构建生态环保大格局。《条例》着力从“九龙治水”到“攥指成拳”,突出规划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为更好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在增强生境保护意识、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自觉履行生态环保义务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环保的途径,通过信息公开扩大公众知情权,鼓励措施保障公众受益权,媒体曝光推动社会监督权,志愿服务发展社会参与权,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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