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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03-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设置 |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宣传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检查指导环境监察工作;2.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情况,并参与处理;3.牵头推进环境保护领域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4.负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对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参与重点项目竣工验收;5.负责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信访的调查处理、处罚;6.承担州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7.承担州委配合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统筹协调工作,牵头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及“回头看”工作。8.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9.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10.环境监察执法网格化管理;11.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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