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070211020000193000000/2025082200000113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08-22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
审批公示:兴海县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2日2025年8月28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74-8581516
通讯地址:兴海县子科滩镇东大街3号
邮编:813399
序号 | 文件名称 | 建设内容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文号 |
1 | 兴海县河卡镇宁曲村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该项目(项目代码:2507-632524-04-01-886286)位于兴海县唐乃亥乡,新设建筑用砂石矿采矿权面积0.0996km2,矿区保有建筑用砂石矿资源量266.6万m3(其中卵石222.6万m3,天然砂44.0 m3),剥采比0.05:1,矿山可采储量238.56万立方米,开采规模为18万m3 /年,对应的服务年限为13年。本矿区矿体属松散土体,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较好,结合矿山资源量估算边坡角为30°,矿区设计开采坡面角为30°,最终帮坡角为24°。本矿山设计采用自上而下的山坡露天开采方式,开拓运输方案采取水平台阶开采-汽车运输的开拓方案,整个矿区内仅1个采区,共计7个开采平台,开采的矿石由上而下依次采用机械挖掘的方式进行采挖,采挖的矿石再由矿运汽车运输至开采平台下部生产加工区进料口进行加工;经破碎筛分后的成品石料堆放于成品堆料场,再通过矿运汽车运往各需求地。本矿山主要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砂石矿,矿石破碎后主要为0-8mm米石、8-15mm碎石、15-31.5mm碎石及>31.5mm块石。建设内容为矿区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 | (一)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原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及《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将绿色矿山建设政策和行业规范标准等要求贯穿到矿山规划、设计、建设、运营、闭矿全过程,建设开采方式科学、资源利用高效、企业管理规范、生产工艺环保、矿山环境优美的绿色矿山。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在施工期必须坚 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限制作业范围,开采作业必须在采区控制范围内进行,严禁外扩采区范围,减少对地表的扰动和破坏;开采矿业应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案要求,不得满山坡开采;施工产生的剥离表土单独堆放至排土场,妥善保存养护,用户后期植被恢复;临时堆土注意合理选择土方堆置点,采用防尘布、篷布遮蔽措施;施工结束前,及时对各类临时占地进行清理、平整,并结合项目区特点进行生态恢复。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加强对施工场地扬尘的防治,提高开挖场地、原矿石堆场、运输道路洒水频率,施工开挖场地采用湿法作业;进料、加工破碎工段均采用封闭式车间,并配备喷淋设施;成品堆场设置三围一顶车间,车间顶部设置喷淋设施;装卸粉尘采用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减少粉尘产生量;运输车辆采取全封闭,场内外道路路面及厂区进行全面硬化,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施工作业。 (四)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施工期生产废水经临时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沉淀池沉淀物定期清掏、晒干后用于土石方回填;生活污水泼洒降尘,并在施工区修建干式环保厕所。运营期洗砂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后回用;厂区门口设车辆冲洗平台,出厂车辆必须对轮胎进行冲洗,车辆冲洗平台为钢结构,镂空架下方及侧方设水泥沉淀池,四周进行水泥硬化并设施截水沟将冲洗水引至沉淀池,冲洗水经沉淀后回用;生活水经化粪池集中收集后运至兴海县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 (五)强化噪声污染防措施。施工期应严格落实各项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严禁夜间施工,确保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六)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往兴海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危险废物应转运至临时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并及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 兴环发〔2025〕37号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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