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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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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8-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

环评文件质量问题通报批评及失信记分事先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2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州伽驰泰景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你单位编制的《海南州晨发保温建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审核,经核查,发现该环评报告表存在如下质量问题: 

  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非正常情况下P1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核算错误,报告表第19页为0.3mg/m3,而第17页正常情况下排放浓度为3.75mg/m3,非正常情况排放浓度低于正常情况,属于逻辑错误。根据报告表中废气产生量0.125kg/h、废气收集效率90%和废气量6000m3/h核算,非正常情况P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正确值应为18.75mg/m3。 

  以上事实有《海南州晨发保温建材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专家审查意见为凭。 

  你单位负责编制的上述报告表出现质量问题,该情况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五)污染源源强核算内容不全,核算方法或者结果错误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汪丹娜  电话186******9900 

  地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城北新区海南州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813099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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