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结案
近日,海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就海南州生态环境局诉宁夏某供应链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经调解结案,判令宁夏某供应链公司等被告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1179.6元已全额赔付到位。该案是海南州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两年的磋商与诉讼,成功追偿宁夏某供应链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1年6月10日13时,宁夏某供应链公司驾驶员驾驶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行驶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河北乡赛青哇村附近发生翻车事故,致使车内柴油发生泄漏,导致土壤及附近赛欠曲河受到污染。事发后,国家生态环境部、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派出专家现场指导,海南州政府积极组织州、县相关部门开展被污染水体、土壤清污应急处置,妥善处置同德县“6.10”交通事故柴油泄漏突发环境事件,为我州处置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为积极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海南州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与宁夏某供应链公司多次磋商未达成一致后,由海南州人民政府提起诉讼。该案件是海南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首次实践,更是积极探索行政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有益尝试。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推行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关系民生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关乎子孙后代。下一步,海南州将进一步落实保护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不断强化司法联动机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贯穿到环境保护工作中,严格落实“谁损害,谁担责”,全力守护好“中华水塔”生态安全,为生态海南、绿色海南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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