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精准、依法依规推进督察整改落地见效——海南州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规则(试行)
日前,海南州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省级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整改及进驻期间转办群众信访件整改销号程序,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销号标准,推动整改销号工作按照时序要求,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规则》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共十二条,适用于省级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整改及进驻期间转办群众信访件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按照“谁主管谁验收、谁主责谁牵头”的原则,落实“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的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附件详细分类制定了销号申请表、销号核查表、销号公示表、销号情况公示反映问题处理意见表、销号备案表等内容。
根据《规则》,验收销号工作由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整改督办组统一负责,验收销号内容包括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销号程序包括自查确认、申请销号、核查确认、销号公示、建档备案、结果公开、整改复核7个步骤。
《规则》对督察整改销号工作严重滞后、销号程序不规范、整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稳固的,将视情形采取函告、通报、约谈、曝光等督办措施,并严格落实绩效考核问责制度。
督察整改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环节,是检验督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规则》的印发,填补了我州省级督察整改销号工作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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