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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动态】同德县生态环境局成功磋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2-14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12月14日,同德县生态环境局成功磋商了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相关专业人员受邀参与磋商。


  一是深入调查,磋商案件有据可依。11月19日,同德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青海正旺草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废水未经处理排入渗坑内,造成环境污染,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针对违法行为事实,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委托海南州绿南环境监测有限责任公司对渗坑内的污废水进行了监测,出具了监测报告。同时,邀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了青海正旺草源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书。符合生态损害赔偿适用情形,启动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二是依法推进,磋商程序规范有序。根据磋商程序,会前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告知书,并进行了公示。商请同德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召开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依法提起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会上,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就环境损害事实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实理由、赔偿金额等进行了陈述,各职能部门从行业角度发表了意见,赔偿义务人对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无异议,表达了积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的意愿,案件经首轮磋商即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现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企业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磋商确定的4条修复意见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生态修复。

 

  三是树立典型,磋商效果形成共识。通过成功磋商同德县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有力推进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同德县生态环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督促赔偿义务企业履行赔偿协议。同时,积极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依法常态化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为同德县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绿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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