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生态环境局成功磋商两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办法》《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协作工作办法》等最新工作要求,9月19日上午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召开了两起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议,取得圆满成功,进一步推动了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次牵头磋商的两起案件为:某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林地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以及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坏天然牧草地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州生态环境局作为州人民政府指定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了充分沟通和交流,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污染林地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人同意按照相关鉴定评估报告,以异地植被修复方式进行生态恢复,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额28.97万元;在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环评手续进行砂石料筛分、破碎并非法堆放砂石料破坏天然牧草地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人承诺自行修复被破坏的天然牧草地,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额4.97万元。州检察院、州司法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林草局、共和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作为赔偿监督人参与了此次磋商会议,对磋商过程和结果进行了全程监督,确保了磋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部门在会议中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从专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指导,为磋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两起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磋商,是我州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实践,彰显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对于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首个异地植被恢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突破了本地区生态条件限制,为极端退化或特殊区域提供可复制的生态修复路径,不仅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也为今后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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