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作风 勇争先 |【共和县】生态环境局成功达成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协议
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9月2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共和县铁盖乡拉才村水稳拌合站非法碾压草原,损害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会”。海南州生态环境局、海南州林业和草原局、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及赔偿义务人代表(铁盖乡拉才村水稳拌合站负责人)共同参加。
磋商会上,共和县生态环境局围绕“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参会单位发表了意见。赔偿义务人代表表示,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参会双方就“铁盖乡拉才村水稳拌合站在施工作业期间破坏草原9.69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6278元”磋商内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共和县生态环境局将秉承“赔偿不是目的,意在生态修复”的理念,持续跟踪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的落实情况,并积极探索相关机制,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维护公众环境权益。